本案中,安律师在多名团队人员的配合、协助下,经过专业的研究,将委托人的产品特征及产品制造方法与原告的发明专利进行反复比对、沟通、论证,并调取、查阅各类档案资料,结合双方大量证据材料,抽丝剥茧,找到了证明委托人不构成发明专利侵权的多项关键点。
经过缜密的分析论证,指出被诉对象与原告主张存在多项差异,因而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同时,安律师不止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利益做考虑,另鉴于原被告双方是同行竞争性企业,为使我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信息免遭同行侵害,据理力争,反对原告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并向法院充分说明了理由。
本案庭审持续一整天,庭上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针对原告庭后继续补交的大量证据,我方代理律师仍继续不懈努力,见招拆招,多次提交补充质证意见、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最终,原告不得不提出了撤诉申请。